理由:
這條修改的核心目的是對皇族血脈的認定進行調整,隨著皇族結構的變動,不應根據婚姻或性別決定是否持有皇族身份,而是應根據血統遠近進行規範。
諸葛梁原本打算刪除這一條,以避免性別歧視的問題,因為原文僅對皇族女子婚姻選擇進行限制,似乎隱含對女性的歧視。然而,經過深入思考,他認識到,皇族的無限制膨脹將對帝國的長期穩定造成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為此,他提出應以血脈遠近為基準進行身份認定,同時兼顧靈活性,允許因皇帝變更而重新符合血統規範的個人,根據自身意願及皇室會議的決議恢復皇族身份。這樣的改動既避免了性別歧視,又能有效管理皇族的規模,維持皇室的核心地位與帝國的財政穩定。
第十四條
原文:
皇族以外之女人成為親王妃或王妃者,在其夫過世時,根據本人意願,可脫離皇族身份。
上述規定者,在其夫過世時,除前項規定外,若出現特別的不得已的理由,經皇室會議決議,得脫離皇族身份。
第一項規定者,在與其夫離婚時,脫離皇族身份。
第一項及前項規定,適用於前條規定的與其他皇族結婚的女人。
修改後:
皇族以外之人成為親王妃或王妃者,在其配偶過世時,根據本人意願,可脫離皇族身份。
上述規定者,在其配偶過世時,除前項規定外,若出現特別的不得已的理由,經皇室會議決議,得脫離皇族身份。
第一項規定者,在與其配偶離婚時,脫離皇族身份。
第一項及前項規定,適用於前條規定的與其他皇族結婚的人。
理由:
這一修改延續了之前刪除性別限定的做法。原文中的「女人」、「夫」已被替換成更為中立的「人」、「配偶」。這樣的修改不僅符合性別平等的基本原則,還避免了對性別的歧視,將婚姻中的所有成員視為平等對待。配偶過世或離婚後的身份脫離權,也體現了對個體意願的尊重。
第十五條
原文:
皇族以外之人及其後代,除了女人成為皇后,或與皇族男人結婚外,不得成為皇族。
修改後:
皇族以外之人及其後代,除了成為皇后,或與皇帝、皇族結婚外,不得成為皇族。
理由:
刪除了「女人」、「男人」這些性別限定,與其他條文一致,將性別中立的原則貫徹到底。這樣的修改讓法律更加簡潔且具備未來適應性,無論性別如何,對婚姻的定義都能夠平等對待,消除傳統偏見。此外,雖然第五條已規定親王為皇族,第六條明確規定皇后以外的皇帝配偶為親王,但考量到法律的嚴謹性與周延性,「皇族」一詞在定義上僅指「皇帝的家族」,並不包含皇帝本人,為避免產生歧義,故在此條文中明確加入「與皇帝結婚」的條件,以確保條文的完整性與準確性,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
【第三章:執政官】
第十七條
原文:
按照下列順位,由成年的皇族擔任執政官:
一、皇太子或皇太孫;
二、親王及王;
三、皇后;
四、皇太后;
五、太皇太后;
六、內親王及女王。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下,按照皇位繼承順序確定;前項第六款的情形下,比照皇位繼承順序確定。
修改後:
按照下列順位,由成年的皇族擔任執政官:
一、皇嗣;
二、親王及王;
三、皇后;
四、太上皇帝或超太上皇帝;
五、太上皇后或超太上皇后;
前項第一、二款之情形下,按照皇位繼承順序確定。前項第四款之情形下,按照輩分順序確定。前項第五款之情形下,按照年齡順序確定。
理由:
這條修改了原有的稱謂,以符合皇位繼承及身份變動的最新法律框架。原文中諸如「皇太子」之類已取消的稱謂被刪除,並新增了對「太上皇帝」及「超太上皇帝」的規定。這樣的修改讓執政官的順位更加明確,且與當前的皇位繼承順序保持一致,能夠保證在特殊情況下的皇位過渡過程中的順利與合法。
【第四章:成年、敬稱、典禮、皇室家譜及陵墓】
第二十二條
原文:
皇帝、皇太子及皇太孫於滿十八周歲時成年。
刪除此條文。
理由:
皇族成年年齡的設定可以與普通民眾一致,沒有必要再特別規定。這樣的變動簡化了法律內容,避免了不必要的重複修訂,使得法律不會在不必要的地方添加額外的複雜性。
第二十三條
原文:
皇帝、皇后、太皇太后及皇太后的敬稱是「陛下」。
前項所述皇族以外之皇族的敬稱是「殿下」。
修改後:
皇帝、皇后、超太上皇帝、超太上皇后、太上皇帝及太上皇后的敬稱是「陛下」。
前項所述皇族以外之皇族的敬稱是「殿下」。
理由:
除了配合稱謂的修改之外,在先前的規定中,對於超太上皇帝、太上皇帝的敬稱未做明確規定。諸葛梁原本考慮不對這一條做修改,因為超太上皇帝、太上皇帝曾經是皇帝,因此可以按「皇帝」的規定來處理。然而,為了保持法律條文的清晰與一致性,最後決定對這一條做出明確規範。將其修訂後,無論是曾經的皇帝,還是現在的超太上皇帝、太上皇帝,均以「陛下」為敬稱,這樣的處理更加清晰且有助於未來的皇室身份和尊榮的界定。
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五條
原文:
第二十四條:繼承皇位時,行登基典禮。
第二十五條:皇帝駕崩後,行大喪典禮。
修改後:
第二十四條:繼承皇位時,行登基典禮。
兩者之間插入一條:皇帝退位時,行退位典禮。
第二十五條:皇帝、太上皇帝、超太上皇帝駕崩後,行大喪典禮。
理由:
退位也是一個重大事件,理應有專門的退位典禮來進行正式的交接,這是對皇帝職位變動的儀式化表達。同時,已退位皇帝的駕崩,同樣是國家大事,也應當舉行大喪典禮,以示尊崇。因此,雖然第二十四條之一是臨時插入,正式發布後會進行條文序號的重新排列,但已經確立了退位需要經過儀式化的過渡,以保持皇室制度的尊嚴。第二十五條則明確了皇帝、太上皇帝、超太上皇帝駕崩後,均需舉行大喪典禮,以體現皇室制度的延續性和對逝去君主的敬意。
第二十七條
原文:
皇帝、皇后、太皇太后及皇太后所葬之地為「陵」,其他皇族所葬之地為「墓」。陵及墓的相關事項,登錄於「陵籍」及「墓籍」。
修改後:
皇帝、皇后、超太上皇帝、超太上皇后、太上皇帝及太上皇后所葬之地為「陵」,其他皇族所葬之地為「墓」。陵及墓的相關事項,登錄於「陵籍」及「墓籍」。
理由:
與先前對敬稱的處理類似,超太上皇帝和太上皇帝雖然不再是在位的皇帝,但他們曾經擁有皇帝的身份,應當按照曾經的地位來安排他們的墓葬。由此,諸葛梁做出了這一調整,確保這些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人物葬地能夠受到足夠的尊重和紀念。
【第五章:皇室會議】
第二十八條
原文:
皇室會議由十名議員組成。
議員組成如下:皇族二人、眾議院及參議院之議長及副議長、行政院長、皇室事務局長以及司法院長和另一名司法院**官。
成為議員之皇族以及司法院**官人選,分別由已成年之全體皇族以及司法院長之外的全體司法院**官推舉產生。
修改後:
皇室會議由十六名議員組成。
議員組成如下:皇室成員八人、眾議院及參議院之議長及副議長、行政院長、皇室事務局長以及司法院長和另一名司法院**官。
成為議員之皇族以及司法院**官人選,分別由已成年之全體皇族以及司法院長之外的全體司法院**官推舉產生。
理由:
為了加強皇室的權威並防止皇室以外的官員對皇族的壓迫,諸葛梁決定將皇室會議的皇室議員人數增加到八人。這樣的修改可以使皇族在會議中的代表性更強,也能更好地保證皇族在法律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這一修改也體現了對皇族權力的保護,尤其是在憲法下,皇帝是禮儀職位,這一改動有助於平衡各方勢力。
儘管目前整個皇室只有順子皇帝一位,但諸葛梁還是決定在法律框架中為皇族會議設置更高的皇族代表比例,以應對未來可能的變化。在實際情況中,順子皇帝若未來婚姻狀況有所變動,或許會導致更多皇族成員的產生,而此時皇族的話語權會更加重要。
第二十九條
原文:
行政院長擔任皇室會議長。
修改後:
皇帝擔任皇室會議長。
理由:皇室會議是商議皇室內部事務的最高機構,其議長理應由皇帝擔任。行政院長、立法院眾議長等人雖因職責所在,得以列席皇室會議,已是皇室對國家政務的尊重與開放。然而皇室內部事務,終究還是應該由皇室自行定奪,若由非皇族成員擔任議長,則有喧賓奪主的嫌疑,也不符皇室傳統與體制。所以改由皇帝擔任議長,才可以彰顯皇室自主,確保皇室事務之決策權牢牢掌握於皇室手中。
第三十四條
原文:
如果沒有六人以上的議員出席,皇室會議不能議事並作出決議。
修改後:
如果沒有十人以上的議員出席,皇室會議不能議事並作出決議。
理由:
隨著議員總人數的增加,開會所需的人數門檻也必須提高,這樣可以確保會議的有效性和代表性。此舉能夠防止小範圍的會議決定過於偏頗,保持會議的公平性。
然而,按照這樣的條文,議員總人數僅有九人,諸葛梁因此特別增加了一條補充規定:如議員總人數不足十六人,則只要總人數的百分之六十(小數點進位計算為一人)且至少有皇帝或皇族出席,會議依然可以議事並作出決議。
這一補充條款用紅字標註,並註明「不寫入《皇室法》中,僅作為過渡條款」,以應對現階段議員人數不足的問題,提供必要的靈活性。
【附則】
原文:
一、本法自憲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二、現有之皇族,依本法規定為皇族,適用第六條之規定時,以嫡傳父系嫡出者為限。
三、現有之陵及墓,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為陵及墓。
四、作為本法之特別列外法而規定皇帝退位之《皇帝退位及相關之皇室法之特別例外法》,與本法構成一體。
修改後:
本法自憲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理由:
目前順子皇帝的家人尚未歸化,實際整個皇室只有順子皇帝自己。由於順子與原生家庭關係不和,暫時不承認那些人為皇族,未來讓順子自行決定其原生家庭成員是否具備皇族身份。至於現有的墳地,基本上是屬於大乾國上一個頭目乾德羅爾斯家族的遺留財產。雖然頭目已確認將「國家所有權狀」轉讓給順子,但乾德羅爾斯家族實在劣跡斑斑,未來需設法徹底清算他們的遺產,並對其家族墳地進行拆除。而《皇帝退位及相關之皇室法之特別例外法》已經被整合入《皇室法》中,作為條文的一部分。因此,附則的第二條至第四條已無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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