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同问题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到外地出差时,法院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同行、同住、同吃,这是困扰着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因为大家都知道,三同问题容易产生廉政风险,全国法院系统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三同问题上已经出现了不少廉政事件。但是,现阶段,又没有办法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三同问题,因为法院没有这一笔财政拨款来解决法院工作人员办理案件所产生的必要出差费用。
李忠厚略微思考了一下答道:“皇甫院长,你的这一问题也是我长期思考的问题。直到目前为止,我觉得我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这其实是一个两难问题,如果让当事人事先把出差费用交到法院去,这听起来是个好方法,但实际上并没有可行性。原因很简单,审判案件相对来说,要比执行案件容易操作。因为办理审判案件,办案人员出差次数相对较少,一般情况下,一件案件也就是一次两次,最多的也就是三四次。执行案件则不一样了,一个案件的执行过程千变万化,你没有办法事先测定这个费用应该收多少。也许有人会说,当事人已经交了诉讼费,这诉讼费里就应该包括办案出差费。这话也是不对的,我们知道一个案件的诉讼费是按照标的额多少来计算的,而真正到执行阶段,出差费的多少则是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财产存在状况、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等切切相关。有的案件出差一次就执行完毕,产生的出差费用就很少,而有的案件可能要到外地出差办案几次、几十次,如果执行标的巨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工作量大,而被执行人又不配合的话,可能几十次都不能执行完毕。所以如果只是按照诉讼标的额来计算就不符合实际情况,最后会出现用国家的财政拨款用于为当事人追讨债款的情况,这应该是不允许的,因为法院财政拨款的最终来源是国家的税收,税收是全体国民向国家缴纳的,用全体国民缴纳的钱,为少部分案件当事人去追讨债款这明显不符合法理,广大国民也是不允许的。而如果让当事人承担这笔费用就必然出现三同现象。”
李忠厚略微停顿了一下,继续说道:“我觉得对于三同现象要辩证地看,那就是三同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什么说存在有其合理性呢? 我主要是从办理执行、诉讼案件的便利上来考虑的。诉讼案件有法官审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是查明相关的案件事实,对将来要成为被执行人的被告的财产情况是不会去查实的,除非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在诉讼前或在诉讼期间提出财产保全,多数情况下,也就是冻结一个账号,或查封几台设备,很少有案件能够在诉讼阶段就能够控制到覆盖整个债务的财产。因为在诉讼阶段,法官有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他的主要任务是查清与判决结果相关的事实,所以,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法院执行人员所能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就相当有限,甚至没有相关财产线索。那么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最为清楚呢?当然是作为原告的申请执行人,所以从执行效率上来说,让当事人一同出差,对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有益处的。既然三同问题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我们怎么来解决因为三同问题而产生的廉政风险呢? 我觉得应该还是从加强我们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着手,对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乱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法院工作人员待遇,加大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成本,让我们法院工作人员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谢谢院长。”
“那么你认为从长远来说,我们法院能否彻底解决三同问题呢?”皇甫新城追问道。
“当然可以。不过,我认为解决三同问题应当是在解决了执行难这个顽疾之后。只有我们国家全民法治意识增强了,完善了相关立法,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了,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成本足够大,不敢对抗法院的执行,主动地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了,到了这个时候三同问题自然就彻底解决了。所以,我们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要积极地进行法治宣传,有意识地向社会公众灌输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思想,以果敢的决断,坚决、严厉、依法地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我们国家建立起人人诚信、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从而彻底解决执行难,根除执行工作存在的三同现象。谢谢院长。”
李忠厚的回答让皇甫新城大感意外,一般来说,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多数人会揣摩领导问这句话的意图,那就是你要从廉政的角度大谈三同问题的危害性,最后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三同问题应该立即禁绝。现在李忠厚却在大谈三同存在的合理性,这就让皇甫新城得出一个结论:李忠厚是一个现实的、实在的人,不是一个随大流的人。他对解决三同问题的思考说明他又是一个善于思考、解决问题的人。这让皇甫新城很是欣喜,这就是自己一直在寻找的干实事的人。
“你认为产生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皇甫新城对李忠厚的回答越来越高兴趣,就想着多提几个问题,听听他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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