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第 24 章

某区公安局文件:潭公□□、不受字、二零一五、零零二号

陈荣英同志、先生、女士!本机关于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收到你提出反映某省福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章钦以开发建设市农机市场项目为由向陈荣英、郑金英等人借款,借款担保方为该省正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还款,现叶章钦已将其财产转移,请请求解决等问题的□□事项,经审查,该案经我局经侦大队了解,叶章钦经营的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在该区、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土石方、园林古建筑、钢结构厂房工程,二零一零年后涉足房地产开发,期间有向亲戚朋友借款,之后资金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叶章钦在资金链断裂后,能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目前已基本将债务处理完毕。鉴于上述情况,我局经侦大队认为:叶章钦借款未还的行为,尚未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你所反映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解决。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事项属于下列第三项情形:

三:应按法定程序向一一区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受理。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区公安局□□专用章!

收到以上的两封官方信件后,我只好向叶章钦多次追讨,并在他开发的农机大市场以死相逼,后来叶章钦分期还我十万元,对于另二十万元,他就是不于归还,无奈之下,只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二零一五、潭民初字第二一七八号,这其中、叶章钦、的老婆名字姓字出了误差,法院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章钦、林宝华的起诉。审判员许小兰、书记员谬秀娟。时间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第二天,我又重新上诉:到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我又接到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二零一六闽零七零三民初九九一号

陈荣英:本院受理陈荣英与叶章钦、李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许小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其明、邱晓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区人民法院公章!第一张传票收到的日期,是二零一六年的九月二日。开庭时间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八时三十分。第八法庭!这一天,叶章钦、李宝华俩被告末到庭!第二张传票收到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宣判时间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十五时三十分!这长达九个月的等待,我终于拿到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零一六闽零七零三民初九九一号

原告:陈荣英,女,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三日出生,汉族,住区景河花园二号楼三单元五零二室,公民身份号码三五二一二二一九六二一一零三二四六零。

被告:叶章钦,男,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一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思明区禾祥路十五过十五号九零一室,公民身份号码三五二一二九一九七六一一零一零五一八。

被告:李宝华,女,一九七六年四月五日出生,汉族,某省某市第一中学,公民身份证号码三五二一二七一九七六零四零五零零二五。

原告陈荣英与被告叶章钦、李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荣英到庭,被告叶章钦、李宝华已合法传唤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荣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二十万元整,月息百分之二从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开始计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被告叶章钦向原告要求借款二十万元,双方约定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息,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归还借款,并写下借款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而从二零一四年十月开始,叶章钦就一直在转移和变卖资产。叶章钦和李宝华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经营所需,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此债务。

被告叶章钦、李宝华末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款凭证:、:银行转账凭条:各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被告叶章钦向原告陈荣英借款二十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按利率百分之二计算,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原告将出借款通过兴业银行转入叶章钦账户。借款后,叶章钦按约支付利息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其余借款本息未支付,引起纠纷。

另查明,被告叶章钦与被告李宝华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及转账凭条为据,双方的借贷关系应为有效。原告按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清偿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叶章钦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被告叶章钦、李宝华系夫妻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实行财产约定制或约定该笔债务为被告叶章钦的个人债务,故被告李宝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李宝华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章钦、李宝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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