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旭轻咳两声,瞄了眼红灯倒数时间,飞快地点开李晓梦的微信窗口,发了一句:“你们就没发现,微信群里多了一个人?”
跟着就是绿灯。
方旭很快将车开出斑马线。
而坐在副驾驶座的李晓梦,在点开微信群名单之后就彻底石化了。
李晓梦出神地盯着路面,过了一分钟才解冻,虽然这时候告诉张椿阳已经晚了,还是不忍心,默默点开张椿阳的微信窗口,把微信群名单截图发了过去。
张椿阳扫了一眼,问:“咦,你发这个干嘛?怎么多了一个人,谁啊?”
李晓梦回了三个字:“你说呢?”
张椿阳那边很快就沉默了。
隔了好一会儿,张椿阳才开始“发作”。
“陆队?”
“不会吧……”
“谁把陆队拉进群里的!”
“拉就拉吧,怎么不说一声啊!”
李晓梦一脸心虚地看了眼后照镜,里面清晰的映出坐在后排的陆俨。
陆俨挨着左边的车门坐着,手肘就架在车门上,手撑在太阳穴上,另一手正在单刷手机,低眉敛目地盯着屏幕,表情倒是很正常,也看不出来什么。
李晓梦这会儿只能希望陆俨没有在看微信,希望那么多条消息已经被刷上去了。
这时,张椿阳问她:“陆队没看见微信吧?是不是一上车就睡着了?”
李晓梦咽了下口水,连忙打字,几乎是同一时间,微信群里就多了一条新消息。
点开一看,正是陆俨发的:“锁定嫌疑人的那段监控,稍后发给我一份,也给技术那边一份。”
“……”
李晓梦的脸已经红透了,她把头转向一边,盯着窗外,单手盖在眼睛上。
张椿阳一直在微信上狂敲她:“太尴尬了,怎么办啊!”
这话刚落,陆俨又在群里发了第二句:“至于我和薛芃,之前的确打过交道,大家都是同事,没有特别的关系,不算熟,更没有在一起过。”
这下,群里彻底炸了。
又到了一个红绿灯前,方旭连忙进群表态,顺便打圆场:“抱歉陆队,我们没有八卦的意思,只是出于关心,以后不会再说这些了。”
李晓梦也跟着说:“都是我的错,陆队对不起!”
张椿阳接道:“陆队,我错了,我写检查!”
陆俨没再说话,只是点开表情包,选了一个微信自带的微笑笑脸小表情,发到群里。
“……”
所有人都沉默了。
这表情,不是骂人的意思么?
直到许臻也出现在群里,说:“我已经回市局了,陆队,稍后跟你汇报。”
陆俨看了眼窗外,回道:“好,我们大概还有十分钟。”
……
另一边,薛芃一回到市局实验室,连口水都没喝,换上一身防护服,就去了法医解剖室。
尸检除了法医和法医助手,还需要配备一名痕检在一旁拍照记录,所以薛芃在回去的路上就跟冯蒙报了名,等冯蒙批准,一分钟都没耽搁。
季冬允见到来人是薛芃,好似一点都不惊讶,还笑着说:“你好像比我还着急。”
薛芃似笑非笑地应道:“这么‘刺激’的案子,怎么能落在别人手里,我一定要亲眼见证。”
季冬允:“那就开始吧。”
季冬允很快给尸体做了全身表皮检查,除了颈部的马蹄形缢沟之外,没有其他致命伤,只是颈部左侧的缢沟要比右侧深一些。
尸体的胳膊和肩膀处有少量淤青,皮下淤血已经散开,应该是三、四天前推撞造成的。
至于尸斑都集中在背部,这说明陈凌的确是以仰卧的姿势死亡,尸体没有被人翻动过。
再说口唇,要想知道陈凌的口唇是被他人还是自己缝合的,可以提取口唇上的手印和指纹,和陈凌以及同宿舍几名女囚的手印、指纹作比对。
薛芃试图用碘蒸气熏染出陈凌脸上的手印,但第一次效果并不理想。薛芃又反复试了几次,终于提取到一点痕迹,虽然不够完整,但基本可以辨认出指印的方向和着力点。
接着,季冬允开始拆掉口唇上的棉线。
薛芃在旁边拍照记录时,也注意到这条棉线的走向,是从嘴唇外面开始下针,从外面穿到里面,又从里面穿出来,先右后左,如果是陈凌自己操作,其实也可以做到。
然后,薛芃的目光就顺着季冬允的动作,看到陈凌的口腔内。
陈凌的嘴已经被打开,但和其它尸体有些不同,她的舌头下好像有什么东西……
直到季冬允从里面摸出一个长方形的透明塑料袋,长宽只有四五厘米,塑料袋上沾着血迹和唾液,里面还装着一张叠起来的纸条。
季冬允的目光和薛芃对上,两人眼里都写满了惊讶。
只是现在还不能将纸条从塑料袋里拿出来,要保持原状,先送去做文件检验,而文件检验一向是孟尧远的强项。
这边,季冬允准备继续进一步解剖。
然而就在这时,解剖室的门忽然开了。
屋里三人都是一顿。
来人竟是陆俨。
陆俨已经换上防护服,走到解剖台前,对上季冬允的目光。
季冬允挑眉问:“陆队也是来看解剖的?”
这又不是刑侦队的案子,就是个协助调查,却这么上赶着,不知道这算不算是新官上任三把火?
解剖台上方的灯光又白又明亮,清晰地照在尸体和在场四人身上,在这样的灯光下,所有人的眼神都无所遁形。
陆俨不动声色道:“这个案子或许还牵扯其他案件,我需要进一步确认。”
无用的知识又增加了:
1、我能查到的资料,目前国内应该只有两种方法是从皮肤上提取汗潜手印。因为人的皮肤不同于那些玻璃、陶瓷之类的光滑载体,提取上难度很大,一种是502粘合剂显现法,一种就是碘熏银板转印显现法。
2、自缢是自杀者常用的方法,他杀缢死的比例比较低,大概只有10%上下。有的人缢死,舌头会有一点吐出来,但也只是一定概率,并不是都会吐,所以说“吊死鬼”吐舌头的说法并不准确。
3、关于留言区讨论的,监控属不属于“视听资料”,我在这里说一下:在刑诉法里,已经查证属实的监控,叫视听资料——请注意前提,是查证属实。
而在刑技筛选、检验期间,也就是调查期间,所有采集回来的都笼统的叫做物证。
而监控、录音、录像这类东西,会在调查期间划分到“文件物证”里。
换句话说,刑事技术针对的对象都是物证,这个刑诉法里物证概念是有出入的,等到查证之后,作为证据,它会被分到视听资料里。
ps,我们看书,会看到一些东西的定义,但这些定义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要视情况而定的。
作者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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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Chapter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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